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郭玉明
被 告 程智平
程丁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
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容忍其使用之土地及圍牆面積4.2平方公尺
、1.05平方公尺,均坐落臺南市○○區○○段207地號土地,是
以該筆土地最近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計算,(4.2+1.05
)×16,000=84,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