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福禱
相 對 人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速鉅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高速鋸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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