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0年度,826號
CYEV,90,嘉簡,826,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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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八二六號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生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生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零貳元
     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
     玖佰伍拾柒元整。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五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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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