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
聲請人 陳宗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附表:
⒈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人資料信用報 告書(應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名冊)「正本」 。
⒉提出債務人清冊(如「無」者,須註明「無」)。⒊請提供前配偶謝文真及妹妹陳力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另請聲 請人提出按月支出對受扶養人朱秀英、陳力愷、陳諾暄、陳禹 諾扶養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7,000元不等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