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84號
TNDV,101,家訴,84,2012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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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何岳儒律師
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
被   告 曾勝吉
      蔡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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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