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何岳儒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律師被 告 曾勝吉 蔡惠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