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小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素雲
訴訟代理人 翁四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福興、杜福來、杜福生、杜福全間分割
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