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1年度,87號
TNDV,101,司養聲,87,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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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皮爾‧羅賓(Pi.
      愛美莉‧羅賓(Em.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藍煜軒
法定代理人 藍鈺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皮爾‧羅賓(Pierre Robin)、愛美莉‧羅賓(Emilie Robin)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起共同收養藍煜軒(男,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收 養及其終止之效力,依收養者之本國法。依本法適用當事人 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 ,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 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條第1、2項、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收養人皮 爾‧羅賓(Pierre Robin)、愛美莉‧羅賓(Emilie Robin)為 法國人,而被收養人藍煜軒為中華民國人,有護照影本2件 及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收養即應 適用法國法及我國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民法第1079條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地 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所 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收養人係美國人,在臺無住所,而被收養人藍煜軒 現所在地位於臺南市(現由財團法人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附 設臺南嬰兒之家寄養中),則依上開條文規定,本院就本件 認可收養事件有管轄權,併予敘明。
三、再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 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夫妻 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 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 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 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1、2項規定以法定 代理人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民法第



1076條之2規定為同意,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 條之1 、第1074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之 最佳利益。決定兒童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 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之紀錄。法 院為認可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相關資料及建議。收養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 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四、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皮爾‧羅賓(Pierre Robin)、愛美莉‧ 羅賓(Emilie Robin)結婚多年,夫妻感情恩愛,家庭幸福, 經濟穩定,希望增加家庭成員,遂依收養方式達成心願。經 由美國加州慈愛領養機構推薦,向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 福利基金會中心附設附設臺南嬰兒之家(下稱嬰兒之家)提出 收養子女之申請。緣有少女藍鈺淇,於民國○○○年○月○○日生 下男嬰藍煜軒,實無能力照顧親生子成長,遂將孩子交託嬰 兒之家代為安置,為孩子終身幸福設想,盼覓得國外愛心家 庭收養之。嬰兒之家認為皮爾‧羅賓(Pierre Robin)、愛美 莉‧羅賓(Emilie Robin)是適合收養藍煜軒小朋友之愛心家 庭,收養契約經孩童生母藍鈺淇之同意為之,爰聲請法院認 可等情。
五、經查,被收養人藍煜軒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生父不詳、 生母為藍鈺淇,有收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為證。本件收養契 約業經雙方合意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特別授權書1件、收 養契約書1件、戶籍謄本1份附卷可憑,而收養人二人身心健 康,無犯罪紀錄,財務狀況正常,且已符合法國收養法規等 情,亦有收養人之健康証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無犯罪 紀錄證明、省議會兒童福利部收養處決定書、準備收養申請 核准附件隨附之資訊通知、區議會諾爾省核准命令在卷可考 ,本院審酌上情,並參酌聲請人所提家庭訪談報告之內容略 以:「羅賓夫婦分別為35歲以及33歲,正尋求領養以滿足他 們為人父母的心願,並同時考慮他們尚未採取的人工醫療協 助。羅賓夫婦表示希望領養一個2歲以下的小孩,他們認為 孩子年紀小有助於增進感情的培養,會和孩子相互慢慢的學 習,一起成長進步。孩子的性別以及原生國家並不重要,不 過他們有表示對亞洲的孩子有興趣。羅賓夫婦大學時期認識 彼此,羅賓太太強調自己對丈夫的欽佩,讓她放心的能力, 兩人的互信。羅賓先生則表示妻子在日常生活中充滿生活情 趣,妻子不在身邊時就會想念她。羅賓先生認為妻子是個樂 觀、精力充沛的女子,他可以確定妻子以後會是個勇敢、負



責任的媽媽」等語,有家庭訪談報告附卷足徵。足認收養人 之家庭狀況、經濟能力、人格特質、親職能力等方面,均足 以使被收養人獲得良好照顧,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本 件收養之聲請,應予認可。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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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