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布雷特‧理查德‧金.
喬伊斯‧蔡‧金特里.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王政豪
法定代理人 陳文忠
王明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布雷特‧理查德‧金特里(Brett Richard Gentry)、喬伊斯‧蔡‧金特里(Joyce Tsai Gentry)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共同收養王政豪(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又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 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 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涉 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收養人布雷特‧理查德‧金特里(Brett Richard Gen try)、喬伊斯‧蔡‧金特里(Joyce Tsai Gentry)為美國人 ,而被收養人王政豪為中華民國人,有護照影本2件及戶籍 謄本1件附卷可稽,是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收養即應適用美 國法及我國法。惟美國國際私法關於收養事件,係採法庭地 法,有法務部70年度法律字第7354號函可參,依反致規定, 仍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民法第1079條所定認可收養子女事件,由收養人住所 地之法院管轄;收養人在中華民國無住所者,由被收養人住 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收養人係美國人,在臺無住所,而被收養人王政 豪現所在地位於臺南市(現由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 基金會附設臺南嬰兒之家代為安置中),則依上開條文規定 ,本院就本件認可收養事件有管轄權,併予敘明。三、再按,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 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夫 妻收養子女應共同為之;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 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 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
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 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民法第1076條之2第1、2項規定以法 定代理人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民法 第1076條之2規定為同意,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 1、第1074條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1、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可兒童收養事件,應考慮兒童之 最佳利益。決定兒童之最佳利益時,應斟酌收養人之人格、 經濟能力、家庭狀況及以往照顧或監護其他兒童之紀錄。法 院為認可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相關資料及建議。收養之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 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1項 、第3項亦規定甚明。
四、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布雷特‧理查德‧金特里(Brett Richa rd Gentry)、喬伊斯‧蔡‧金特里(Joyce Tsai Gentry)結 婚多年,夫妻感情恩愛,家庭幸福,經濟穩定,希望增加家 庭成員,遂依收養方式達成心願。經由美國加州慈愛領養機 構推薦,向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中心附設附設臺南嬰 兒之家(下稱嬰兒之家)提出收養子女之申請。緣有孩童王政 豪,於民國○○年○○月○○日出生,其父母為陳文忠、王明珠, 兩人皆因吸毒多次進入監獄,目前服刑中,其親職能力不佳 ,家庭支持系統薄弱,目前該童安置於寄養家庭中,為孩子 終身幸福設想,盼覓得國外愛心家庭收養之。嬰兒之家認為 布雷特‧理查德‧金特里(Brett Richard Gentry)、喬伊斯 ‧蔡‧金特里(Joyce Tsai Gentry)是適合收養王政豪小朋 友之愛心家庭,收養契約經孩童生父母陳文忠、王明珠同意 並代為之,爰聲請法院認可等情。
五、經查,被收養人王政豪係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生父陳文忠 、生母王明珠,有收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為證。本件收 養契約業經雙方合意,並經生父母同意之事實,有聲請人所 提特別授權書、收養契約書各1件、戶籍謄本3份附卷可憑, 而收養人二人身心健康,無犯罪紀錄,財務狀況正常等情 ,亦有收養人之健康証明2件、在職證明1件、財務證明1件 、無犯罪紀錄證明2件在卷可考,本院審酌上情,並參酌聲 請人所提家庭訪談報告之內容略以:「布雷特和喬伊斯‧金 特里是一對已婚的快樂夫婦,他們向慈愛領養機構申請領養 是為了要透過國際領養來建立他們的家庭。...布雷特和喬 伊斯是一對慈愛和快樂的夫婦,他們努力的透過溝通和用良 性的方法來解決問題,他們以幽默和樂觀來應付壓力,他們 彼此之間擁有相似的價值觀和理念,這些都有助於提升他們
的生活。...布雷特和喬伊斯是有能力並堅決的願為他們領 養的孩子提供一個健康、經濟穩定和充滿愛的家居生活,在 身體、心理和情緒健康上都有得到了全面的評估,他們有能 力可以當一名國外出生的小孩的父母親。」等語,有家庭訪 談報告附卷足徵。足認收養人之家庭狀況、經濟能力、人格 特質、親職能力等方面,均足以使被收養人獲得良好照顧, 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本件收養之聲請,應予認可。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