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388號
TNDV,101,司聲,388,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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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相 對 人 林洪寶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乘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於民國101 年1月3日簽訂債權讓與契約書,受讓原債權 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 據民法第297 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 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 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書 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 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三、經查:相對人林洪寶勝之戶籍確設於臺南市下營區大屯寮65 號,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 上開債權讓與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遷移不 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足認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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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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