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鋼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銓穎
相 對 人 萬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99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56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臺幣97,734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 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萬達國際有限公司所簽具 同意書及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 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0年度存字第799號提存書 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核無不 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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