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84號
TNDV,101,司拍,184,20120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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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非訟代理人 林宜甄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林瑞成律師即蘇成鎧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拍
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蘇成鎧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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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