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746號
TNDV,101,司促,15746,201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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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蔡信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壹佰叁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信揚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440,000元整。①其中114,091元整,民國101
年1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
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遲延利息。②其中324,130元整,自民國101年2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並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8,22
1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
權益。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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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