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一樓
債 務 人 馬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馬輝雄分別於①民國92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最高以新臺幣6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
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
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
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
及於②民國94年1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
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
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
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0361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