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41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
債 務 人 李煌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零叁佰貳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煌林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3032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0年09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