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3893號
TNDV,101,司促,13893,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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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389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高富雄
4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零陸佰捌拾柒元,及
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富雄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
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
稽,故一併請求。緣相對人高富雄於民國97年11月24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4月27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7346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
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
相對人高富雄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89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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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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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富雄1300│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369079│0000000000│02月25日起 │ │二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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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富雄4311│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73681│000000000 │04月28日起 │ │ │
│ │元 │809 │ │ │ │
├──┼───┼─────┼──────┼──────┼───────┤
│ 003│新臺幣│高富雄4636│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53547│0000000000│04月28日起 │ │ │
│ │元 │0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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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富雄1300│自民國101年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01年03 │
│ │369079│0000000000│03月24日起 │ │月24日起至清償│
│ │元 │ │ │ │日止,按月依47│
│ │ │ │ │ │0元計算之違約 │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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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