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2898號
TNDV,101,司促,12898,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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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2樓至16樓


債 務 人 蔡東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東亮於民國95年9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060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
,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
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緣相對人蔡東亮於民國97年4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7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2353元及費用6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
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2898號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9│蔡東亮 │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
│ │6985元 │ │08月28日起 │ │八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40│蔡東亮 │自民國097年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
│ │658元 │ │05月23日起 │ │二三五計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29│蔡東亮 │自民國096年 │至清償日止 │按月依新臺幣11│
│ │6985元 │ │09月27日起 │ │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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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