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71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楊俊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楊俊峰於民國93年08月23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短期
循環融資契約書,自核卡日起為期一年,期滿時,如立
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
,不另換約(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一條)。經本行調整
額度為20,000元整,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
年息百分之18.25按日計息。
(三)上開借款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
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算加
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二成
計算加付違約金(短期循環融資契約第三條),相對人
至民國94年08月22日共積欠新臺幣19,773元,覆經催討
,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