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仲傑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仲傑於民國92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96年07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4日止累計169,259元正未給
付,其中82,603元為本金;86,572元為利息;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仲傑於民國92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
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4日止累計101,995元正未給
付,其中49,161元為本金;52,387元為利息;447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仲傑於民國94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
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24日
止累計317,032元正未給付,(其中155,847元為本金,1
61,18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28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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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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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82603 │陳仲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4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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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49161 │陳仲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4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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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155847│陳仲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
│ │元 │ │4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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