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0年度,1052號
CLEV,90,壢簡,1052,20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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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О五二號
  原   告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送達代收人 趙國麟
  被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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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