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686號
TNDV,101,司促,11686,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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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債 權 人 陳進華
債 務 人 陳勝因

債 務 人 粘春發健嘉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元
,及自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勝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元,
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支票之執票人,
應在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
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
失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粘春發健嘉企業社為如附
表編號二所示支票背書人而對其請求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
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已逾上開七日
期限始為提示,依上開法條,債權人對於背書人即債務人粘
春發即健嘉企業社已喪失追索權,此部分之聲請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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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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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利息起算日 │
│ │ │(新台幣)│ │ │(即退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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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勝因│143,770元 │NJ0000000 │100年12月31日 │101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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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勝因│143,300元 │NJ0000000 │100年12月31日 │101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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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勝因│146,000元 │NJ0000000 │101年1月10日 │1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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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勝因│152,700元 │NJ0000000 │101年4月10日 │10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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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