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893號
TNDV,101,司促,10893,2012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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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債 權 人 林家伃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鄭竣中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亦為同法第117條前段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竣中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 未於聲請狀具狀處簽名或蓋章,且未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通知已於101年4月30日送達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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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