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301號
TNDM,101,訴,301,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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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栓瑞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
      彭大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4564號、101年度偵字第1123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胡栓瑞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附表一編號一至十四交易金額欄所示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胡栓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 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以 不詳價格,販入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 另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毒之工 具,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14所示時間、地點,販賣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柯佳榮張盛南黃展祥楊崑傑、莊文 儒、楊順欽等人(各次交易方式、時間、地點、數量、金額 ,如附表一編號1-14所示)
二、胡栓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列為禁藥管 理,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非經許可,不得轉讓,竟基於無 償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附表二編 號一所示時間、地點,無償提供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予陳見智施用(轉讓時間、地點、數量,聯絡方式,如附表 二編號1所示)。
三、嗣經員警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 胡栓瑞所有之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 ,並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 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警詢供述證據,被告及其辯護人對各 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頁背面),且直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法於 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 當;至於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亦查無任何違反法定程式 取得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 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 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 。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 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證人 、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 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 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 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 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應認該證人 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準此,證人柯佳榮、張盛 南、黃展祥楊崑傑莊文儒楊順欽陳見智等人於偵 查中經具結之證詞,既經合法具結擔保所述實在,被告及 其辯護人復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傳聞證據之例外規定,應認其等 於偵查中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通訊監察之錄音,係利用科技產物取得之證據,與供述 證據性質不同,是否具備證據能力,端視該證據之取得是 否合法為定,不適用傳聞排除法則。若取得該證據之機械 性能與操作技術無虞,錄音內容之同一性即無瑕疵可指; 又翻譯者之聽覺及語言之理解若不成問題,譯文與錄音之 同一性,即無可非議。亦即通訊監聽(錄)本質上係搜索 扣押之延伸,其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厥以監聽(錄 )之「合法性」作決定,如係合法監聽所取得,不生欠缺 證據能力問題。此種監聽(錄)取得之證據,雖具有「審 判外陳述」之外觀,但並不適用供述證據之傳聞排除法則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卷附被告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 係偵查機關循法定通訊監察程序取得,此有本院核發之98 年度聲監字第554號、98年度聲監續字第684號通訊監察書 (監聽電話: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警㈠卷第109- 112頁),是本件司法警察就被告上開門號000000000 0號 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所為之監聽錄音蒐證程序既屬合法 ,並為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所不爭執,又查無其他不宜作為 證據之情事,且本判決所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亦經被告 或與之通訊之證人等於警詢、偵查確認無訛,自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欄一(即附表一)部分:
(一)附表一編號1-2部分:
1.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1-2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柯佳榮2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 見警㈠卷第5-6頁、偵查卷第187頁)及本院審理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柯佳榮於警詢時證稱:「(問:你 平日所使用之電話號碼為何?)我平日曾使用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問:你所販賣及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 何?如何與毒販聯絡?)我施用安非他命來源是向胡 栓瑞及孫淑華所購買。我都是撥打胡栓瑞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購買毒品事宜及孫淑華所有之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 絡購買毒品事宜;(問: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胡栓瑞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相片 中,請你確切指認?)照片中編號「3」,就是我向 其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胡栓瑞無誤」等語(見警㈠卷第 50-51、54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00000 00000是你的電話?)是,是以我母親名義申辦,都 是我在使用;(問:是否記得胡栓瑞電話?)000000 0000;(問:(提示指認照片)何人是胡栓瑞?)編 號3之人,我都叫他「瑞仔」(台語)」等語(見偵 查卷第49頁)。
2.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 人柯佳榮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 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查卷第30-31頁): ⑴98年11月29日00時22分29秒,B(柯佳榮):你在 那裡?A(胡栓瑞):在。B:要過去那裡?A:小



北有一間湯姆熊。B:好。B:我2張。A:沒有聽到 。B:這樣子有2張。A:價錢有漲。B:我怕朋友那 裡不夠,有沒有辦法,好。
⑵99年1月19日23時0分24秒,B(柯佳榮):你有沒 有在我們這裡。A(胡栓瑞):要不要轉過去。B: 順便從我們這裡來,最低的。A:知道。B:我聽不 懂。A:2萬。B:什麼有2班,你覺得可以單輪的就 好。A:差不多。B:就可以就好,好一點的。A : 價錢不一樣。B:較好的較25,會差很多,A:25 有差。B:你多久會到。A:30分。B:你不是都帶 在身上。B:還要幾分。A:到。B:我要好一點。 3.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柯 佳榮於警詢時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51-53頁): ⑴「(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1月29日00時22分29秒,你以行動 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 稱「B(柯佳榮):我2張。A(胡栓瑞):沒有聽 到。B:這樣子有2張。A:價錢有漲。B:我怕朋友 那裡不夠,有沒有辦法,好。」,是否為你所撥打 ?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我要 向胡栓瑞購買2級毒品安非他命;(問:你們此次 於何處交易?交易何種毒品?金額、數量各為何? )此次是胡栓瑞出面交易,我們約在湯姆熊電子遊 戲(台南市○○路上)前交易,我以2千元向他購 買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等語。
⑵「(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9年1月19日23時0分24秒,你以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 「B(柯佳榮):你有沒有在我們這裡。A(胡栓瑞 ):要不要轉過去。B:順便從我們這裡來,最低 的。A:知道。B:我聽不懂。A:2萬。B:什麼有 二班,你覺得可以單輪的就好。A:差不多。B:就 可以就好,好一點的。A:價錢不一樣。B:較好的 較25,會差很多,A:25有差。B:你多久會到。A :30分。B:你不是都帶在身上。」,是否為你所 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 我向要向胡栓瑞購買2級毒品安非他命;(問:你 們此次於何處交易?交易何種毒品?金額、數量各 為何?)此次是胡栓瑞前來交易,我們約在我住處 台南縣下營鄉○○村○○號○○路上交易,我以3千



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l小包」等語。
4.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柯 佳榮於偵查時具結證述如下(見偵查卷第49頁): ⑴「(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8年11月29日00時 22分、23分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2張是指200 0元的意思,那次我和胡栓瑞約在南市小北夜市附 近的湯姆熊遊藝場前交易,我拿2000元給他,他也 是拿一包安非他命給我」等語。
⑵「(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9年l月19日22時1 8分、23時0分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電話中他 跟我講他有「2版」不同的安非他命,一種較好、 一種較不好,後來我跟他買2500元比較好的安非他 命,後來我和他約在我下營鄉紅毛厝的家附近交易 ,我拿2500元給他,他也是拿1包安非他命給我」 等語。
5.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值採信。
(二)附表一編號3-4部分:
1.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3-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張盛南2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 見警㈠卷第7-8頁、偵查卷第187頁)及本院審理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張盛南於警詢時證述:「(問: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何人所申請?平日都是何人在 使用?)是我申請、平日都是我在使用;(問:你所 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何?如何與毒販聯絡?) 我施用安非他命毒品來源均是向胡栓瑞所購買,我都 是撥打他0000000000等電話與他聯絡購毒事宜;(問 :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胡 栓瑞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相片中,請你確切指認?) 照片中編號「3」,就是我向其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胡 栓瑞無誤」等語(見警㈠卷第75-77頁);於偵查時 具結證稱:「(問:是否認識胡栓瑞?)認識,我大 約是2年多前透過朋友介紹認識;(問:你是否有使 用0000000000號電話?)是。以我名義申請,我已經 用了好幾年了;(問:是否曾向胡栓瑞買過安非他命 ?)是;(問:(提示指認相片)哪位是胡栓瑞?) 編號3之人」等語(見偵查卷第62-63頁)。 2.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 人張盛南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 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查卷第58-59頁):



⑴99年1月2日19時4分5秒,B(張盛南):你聽不懂 意思,跟以前一樣。A(胡栓瑞):你是說拿1000 元給我。B:是。
⑵99年1月8日2時3分29秒,B:現在重怎麼差那麼多 ?A:怎麼有差?B:現在3.48而己。
3.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張 盛南於警詢時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76-77頁): ⑴「(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9年1月2日19時04分05秒,你以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 「B(張盛南):你聽不懂意思,跟以前一樣。A( 胡栓瑞):你是說拿1000元給我。」,是否為你所 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 我要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並約在我住處 台南市下營區甲中里16鄰十六甲65號之8前交易」 等語。
⑵「(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9年l月8日02時03分29秒,你以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 「B (張盛南):現在3.48而己。」,是否為你所 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 我要以3千元或4千元(正確金額已忘記)向他購買 3.48公克的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並約在台南市安 定區港口里的菜市場前交易」等語。
4.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張 盛南於偵查時具結證述如下(見偵查卷第62-63頁) :
⑴「(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9年l月2日19時4 分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那次我是找他買安非 他命沒錯,但那次我找他買多少錢我已經忘記了。 交易地點我也沒印象了;(問:你有無找他買過10 00元的安非他命?)有」等語。
⑵「(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9年1月8日2時3分 許的通聯譯文)內容是否是你向胡栓瑞抱怨你買的 安非他命重量不足?)是。我是前一天凌晨4時許 ,在安定區港口裡的菜市場交易和他交易,那次我 跟他買了3、4千元,他則拿1包安非他命給我」等 語。
5.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值採信。




(三)附表一編號5-6部分:
1.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5-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黃展祥2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 見警㈠卷第6-7頁、偵查卷第187-188頁)及本院審理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黃展祥於警詢時證述:「(問 :00-0000000號室內電話係何人所申請?平日都是何 人在使用?)是我申請,平日都是我在使用;(問: 你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何?如何與毒販聯絡 ?)我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均是向胡栓瑞所購買 ,我都是撥打他0000000000等電話與他聯絡購毒事宜 ;(你自何時起向胡栓瑞購買毒品?購買幾次?購價 、數量為何?)我自98年11月底開始向他購買2級毒 品安非他命。購買次數約1至2次,每次以1千元購得 安非他命1小包;(問: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胡栓瑞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相片 中,請你確切指認?)照片中編號「3」,就是我向 其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胡栓瑞無誤」等語(見警㈠卷第 67-70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是否曾向 胡栓瑞買過毒品?)是,我有向他買過安非他命;( 問:你都是如何向他買?)我都是打電話跟他聯絡, 但電話號碼我已經忘記了;(問:你家中電話?) 0000000,我沒有行動電話;(問:(提示指認相片 )哪位是胡栓瑞?)編號3之人,他外號叫阿呆」等 語(見偵查卷第75-76頁)。
2.依卷附被告胡栓瑞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黃展祥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號(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 查卷第72頁):
⑴98年11月30日11時40分8秒,B(黃展祥):到小北 就能找到你;A(胡栓瑞):是;98年11月30日 12時47分18秒,A:小北這裡,這附近有花園釣蝦 場。B:好。98年11月30日13時01分17秒,A:要2 還是3;B:1;A:要1就好;B:是,快一點。 ⑵99年1月18日7時51分18秒,B(黃展祥):同樣。A (胡栓瑞):2。B:是。99年1月18日8時44分51秒 ,B:到了;A:好。
3.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黃 展祥於警詢時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68-69頁): ⑴「(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1月30日11時40分08秒你以室內電



話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 「B(黃展祥):到小北就能找到你。」之後於98 年11月30日13時01分17秒你再以公共電話00-00000 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B(黃展 祥):l。」,是否為你所撥打?內容意思為何? )內容意思為我要以1千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l 小包,並約在台南市東帝士百貨前附近的花園釣蝦 場停車場交易」等語。
⑵「(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9年1月18日07時51分18秒,你以室內 電話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 號稱「B(黃展祥):同樣。A(胡栓瑞):2。B :是」之後於99年1月18日08時44分51秒你再以公 共電話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 號稱「B(黃展祥):到了。」,是否為你所撥打 ?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我要 以2千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2小包,並約在臺南 市東帝士百貨前附近的花園釣蝦場停車場交易」等 語。
4.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黃 展祥於偵查時具結證述如下(見偵查卷第75-76頁) :
⑴「(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8年11月30日11時許 至13時許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那次我是和他 約在台南東帝士百貨附近的花園釣蝦場找他買1000 元的安非他命,那次我拿1千元給他,他則拿1包用 夾鍊袋裝的安非他命給我;(問:你到場後有再用 公用電話撥打給胡栓瑞?)是」等語。
⑵「(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9年1月18日7時51 分、8時44分的通聯譯文)內容是否是你向胡栓瑞 買安非他命?)是。2是指2千元,那次我們也是約 在花園釣蝦場那邊。那次我拿2千元給他,他則拿2 包安非他命給我」等語。
5.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值採信。
(四)附表一編號7-8部分:
1.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7-8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楊崑傑2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 見警㈠卷第8頁、偵查卷第187-188頁)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崑傑於警詢時證述:「(問: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何人所申請?平日都是何人 在使用?)是我申請,平日都是我在使用;(問:你 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何?如何與毒販聯絡? )我施用安非他命毒品來源是向綽號「阿呆」之胡栓 瑞所購買,都是他主動撥打我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 我聯絡購毒事宜;(問:你向胡栓瑞購毒時,除了撥 打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外,還有撥打其他電話或 其他方式聯絡嗎?)我只有撥打他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聯繫而已;(問: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被指認人胡栓瑞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相片中 ,請你確切指認?)照片中編號「3」,就是我向其 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胡栓瑞無誤」等語(見警㈠卷第84 -87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有使 用0000000000號電話?)是;(問:是否曾向胡栓瑞 買過毒品?)是,我只有向他買過安非他命;(問: (提示指認相片)哪位是胡栓瑞?)編號3之人,他 外號叫阿呆」等語(見偵查卷第113-114頁)。 2.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 人楊崑傑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 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查卷第110頁): ⑴98年12月16日16時40分11秒,B(楊崑傑):大仔1 個。A(胡栓瑞):好。B:你到那裡再跟我說一下 。A:好。
⑵98年12月18日12時54分30秒,B(楊崑傑):你帶 1個過來。B:還是要過去一點。A(胡栓瑞):我 在路上。B:還是要過去一點,我過去新市。A:新 市。B:新市○○道下。A:好。
3.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楊 崑傑於警詢時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85-86頁): ⑴「(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2月16日16時40分11秒你以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 「B(楊崑傑):大仔1個。」,是否為你所撥打? 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我要以 1千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並約在台南市 東帝士百貨附近交易」等語。
⑵「(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2月18日12時54分30秒,你以行動 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 稱「B(楊崑傑):你帶1個過來。」,是否為你所



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 我要以1千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並約在 台南市○○○○○路新市○○道下交易」等語。 4.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楊 崑傑於偵查時具結證述如下(見偵查卷第113-114頁 ):
⑴「(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8年12月16日16時 40分許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1個是指1千元安 非他命的意思,交易地點應該是在台南市北區東帝 士百貨附近的路邊,我拿1千元給他,他則拿1包夾 鍊袋裝的安非他命給我」等語。
⑵「(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8年12月18日12時 至13時許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1個也是指1千 元安非他命的意思,交易地點應該是在台南國八新 市○○道○○路邊,為拿1千元給他,他則拿1包用 夾鍊袋裝的安非他命給我」等語。
5.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值採信。
(五)附表一編號9-10:
1.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9-10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莊文儒2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 見警㈠卷第9頁、偵查卷第187-188頁)及本院審理中 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文儒於警詢時證述:「(問: 00-0000000市內電話及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係何人所申請?平日都是何人在使用?)是我 申請,平日都是我在使用;(問:你所施用之安非他 命毒品來源為何?如何與毒販聯絡?)答:我施用安 非他命毒品來源是向綽號「八七」之胡栓瑞所購買, 經警方提示後我記得是撥打他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 他聯絡購毒事宜;(問:警方現在提供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胡栓瑞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相片 中,請你確切指認?)照片中編號「3」,就是我向 其購買安非他命毒品胡栓瑞無誤」等語(見警㈠卷第 93-96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曾 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是。都是以 我名義申請,我大約是98年間開始使用;(問:是否 曾向胡栓瑞買過毒品?)是,我只有向他買過安非他 命;(問:(提示指認相片)哪位是胡栓瑞?)編號 3之人,我都叫他「87仔」(台語)」等語(見偵查卷 第133-134頁)。




2.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 人莊文儒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查卷第127、 130頁):
⑴99年l月2日01時13分12秒,B(莊文儒):邀2只而 己。A(胡栓瑞):好,我等你。B:要到了。A: 好。
⑵99年1月20日18時21分55秒,B(莊文儒):你出來 拿1包41給我。A(胡栓瑞):等一下,我叫他加一 加馬上好。
3.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莊 文儒於警詢時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94-95頁): ⑴「(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9年l月2日01時13分12秒,你以行動電 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稱 「B(莊文儒):邀2只而己。」,是否為你所撥打 ?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我要 以2千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l小包,並約在台南 市花園釣蝦場停車場交易」等語。
⑵「(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9年1月20日18時21分55秒,胡栓瑞以 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撥打你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稱「B(莊文儒):你出來拿1包41給我。」,是 否為胡栓瑞所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他所撥打 ,內容意思為我要以2千元向他購買俗稱41的安非 他命毒品1小包,並約在台南市花園釣蝦場停車場 交易」等語。
4.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莊 文儒於偵查時具結證述如下(見偵查卷第133-134頁 ):
⑴「(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9年1月2日0時許 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2只是指2千元安非他命 的意思,交易地點應該是台南市花園夜市附近的花 園釣蝦場前,那次我是拿2000元給他,他則拿1包 用夾鍊袋裝的安非他命給我」等語。
⑵「(問:(提示0000000000門號99年1月20日18時 許的通聯譯文)內容何意?)41應該是指2千元左 右安非他命的意思,交易地點也是台南市花園夜市 附近的花園釣蝦場前,那次我也是拿現金給他,他 則拿1包用夾鍊袋裝的安非他命給我」等語。




5.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應值採信。
(六)附表一編號11-14部分:
1.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11-1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楊順欽4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 (見警㈠卷第3-5頁、偵查卷第187-188頁)及本院審 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順欽於警詢時證述:「( 問: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何人所申請?平日都是 何人在使用?)我朋友張中信申請,平日都是我在使 用;(問:你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來源為何?如何 與毒販聯絡?)我施用安非他命毒品來源是向綽號「 八七、阿呆」之胡栓瑞所購買,我都是撥打他000000 0000行動電話與我聯絡購毒事宜;(問:警方現在提 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胡栓瑞不一定存 在於被指認相片中,請你確切指認?)照片中編號「 3」,就是我向其購買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毒品之胡栓 瑞無誤」等語(見警㈠卷第32-33、36-37頁);於偵 查時具結證稱:「(問:你之前是否有使用00000000 00號電話?)是;(問:是否曾向胡栓瑞買過毒品? )是,我是向他買安非他命;(問:(提示指認相片 )哪位是胡栓瑞?)編號3之人,我都叫他八七仔( 台語)」等語(見偵查卷第191、193頁)。 2.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 人楊順欽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 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查卷第176、179-180、18 2頁):
⑴98年11月25日12時52分18秒,B(楊順欽):41的 東西,2仟元現金。
⑵98年12月5日03時54分08秒,B(楊順欽):我按到 ,是否能先進一些,是怕明天會好一點,金可以先 拿去,金是3張你是否要轉進檢拿。A(胡栓瑞): 在那裡。B:我在家。A:我在上面。B:檳榔攤那 裡還是廟那裡?A:檳榔攤這裡。B:好。
⑶98年12月12日19時11分24秒,B(楊順欽):我這 裡金有一張。A(胡栓瑞):我過去再講。B:好。 ⑷98年12月31日22時09分30秒,B(楊順欽):3張。 3.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楊 順欽於警詢時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33-36頁): ⑴「(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1月25日12時52分18秒,你以行動



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 稱「B(楊順欽):41的東西,2仟元現金。」,是 否為你所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 容意思為我要向他購買41重量的安非他命毒品l 小 包先給他現金2仟元,欠他1仟元,並約在臺南市○ ○路與西門路口交易」等語。
⑵「(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2月5日03時54分08秒,你以行動 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 稱「B(楊順欽):我按到,是否能先進一些,是 怕明天會好一點,金可以先拿去,金是三張你是否 要轉進檢拿」,是否為你所撥打?內容意思為何? )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為我要以3千元向他購買 安非他命毒品1小包,並約在我住處外面台南市大 內區內郭里的檳榔攤前交易」等語。
⑶「(問:警方偵監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發現於98年12月12日19時11分24秒,你以行動 電話0000000000號撥打胡栓瑞所持用0000000000號 稱「B(楊順欽):我這裡金有1張。」,是否為你 所撥打?內容意思為何?)是我所撥打,內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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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