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楊淑姻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楊淑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楊淑姻因賭博等案件,先後判決如 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賭博等案件,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