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薛文君
被 告 薛志明
上列被告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薛文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薛文君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保字第1000031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前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有臺南地 檢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各1紙在卷可 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 度上訴字第1056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 萬元,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847號判決駁回確定 ,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1473號指揮執行, 經通知被告及具保人應帶同被告於101年4月26日上午10時到 案接受執行,被告並未依時到案執行,且經該署檢察官囑警 拘提被告,亦因被告行方不明未能拘獲,而無法執行等情, 分別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3份、臺 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2份在卷可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 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