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銀鈴
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毒
偵字第2156號、101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第八行之「安非他命」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外,其他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18187號),認扣案之白色結晶 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且被告郭銀 鈴施用毒品部分,經觀察勒戒完畢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00年度毒偵字 第一九九二、二一五六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是認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