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84號
TNDM,101,聲,784,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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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健珉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01年度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空氣槍壹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洪健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3866號為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決無罪,及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另扣案之空氣槍1把(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具殺傷力之槍砲,有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槍彈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管之槍砲,屬違禁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查扣之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係屬具殺傷力之槍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槍彈鑑定書1份 附卷可佐,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 列管之槍砲,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 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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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