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婉諭
被 告 王俞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
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婉諭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婉諭因被告王俞俊犯強盜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俞俊因強盜 案件,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經具保人王婉諭 於99年8月20日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惟被告王俞俊交保 後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 通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8月20日刑事保證金收 據、分別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字第1073號送達證書二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101年3月26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10005409號函暨檢附之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及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 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 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