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962號
TNDM,101,簡,962,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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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浚瑋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浚瑋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證據及所犯法條欄第3行「相 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等語刪除。
二、核被告鍾浚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 告與共犯史念忠間,就本件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 所受之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所得非鉅 ,被告未與被害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被告僅 與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和解內容為該公司無條 件不向被告求償)、犯罪後坦認犯行,檢察官以被告所犯輕 微求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①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②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③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撤緩偵字第84號
被 告 鐘浚瑋 男 31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路188巷2
號6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鐘浚瑋史念忠(已另為緩起訴處分)分別為聯倉交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稱聯倉公司)負責出車班次調動之調度主任 及司機,均係從事業務之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由鐘浚瑋於民國100年6月12日10時許,電話 指示史念忠將原應自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載運至台灣凸版 公司之棧板40塊,於同日17時許先載回位在臺南市安定區港 口里253-54號之聯倉公司停車場,嗣於同日23時許,渠等即 共同將上開棧板載運至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崙頂 8-1號,以 每塊新臺幣(下同)250 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知情之姚文全後 ,獲利 1萬元朋分花用,而以上述方式對於渠等業務上所持 有之物,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二、案經聯倉公司委任陳秉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移 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鐘浚瑋對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聯 倉公司指訴、同案被告史念忠供述及證人姚文全證述之情節 一致,復有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兼送貨單各乙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核被告鐘浚瑋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上之侵占罪 嫌。被告鐘浚瑋史念忠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復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態 度良好,且其行為所生危害非鉅,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及其 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可參等一切情狀,科以有 期徒刑 6月之刑,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 順 寬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莊 桓 瑛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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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