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126號
TNDM,101,簡,1126,201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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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啟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營毒偵字第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啟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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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