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1071號
TNDM,101,簡,1071,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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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能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1年度偵字第243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游能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游能智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緩刑3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刑 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撤銷緩刑, 於民國100年4月1 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0年6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 為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警愓,猶與郭俊毅(成年人,業已 判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 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附 表一所示之物品得手後,販售得款供渠二人花用。二、嗣為警發覺游能智涉有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竊盜犯行, 然其 於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犯罪尚未為警發覺前,即主動向警 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竊盜行為,並經警循線 查獲前情。
三、案經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 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游能智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朱紋慶薛強文、黃琬茹鄭慧貞、李俊賢、施碧玲、張 心怡及證人即被害人鄭伊雯於司法警察調查中陳述,並有附 表二所示之證據資料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各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被告與郭俊毅就附 表一所示之罪,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其先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緩刑3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01號刑 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撤銷緩刑, 於100年4月1日假 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0年6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 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 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再偵辦附表



一所示犯罪之警員吳明樹除於審理中證稱:我們就起訴書附 表編號17所示竊盜(係郭俊毅單獨所為),調閱超商之監視 器及路口監視器,發現竊嫌係騎一部機車離開,由該部機車 之車號查出車主為郭俊毅,但竊嫌影像無法比對, 嗣於101 年1月17日在臺南市○○區○○路發現有人要騎上開機車, 上前盤查該人即為郭俊毅,因其有另案遭通緝而予逮捕,我 們當場問其有無再犯何案件請主動供承,郭俊毅就帶我們去 找到被告,我有詢問被告有無與郭俊毅共同犯案,被告表示 有,其與郭俊毅並主動帶我們至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地點及 供出該部所示竊盜犯行,在被告主動供陳之前,並無其他人 向我們表示被告有該部竊盜犯行,亦無資料足以確認被告有 此部犯行;至於附表一編號9之部分, 則因經調閱超商之監 視器比對影像,並經被害人指認竊嫌即為被告與郭俊毅,故 已認被告涉嫌該次竊盜等語(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84號卷 第65至67頁),堪認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在知悉附表一編 號1至8所示犯罪,或查見足以懷疑被告涉嫌該犯罪之跡證之 前,被告即自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業合乎刑法第62條前段 所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且被告坦認並供 出犯罪過程,助益犯罪事實之偵查釐清,堪認其自首係出於 內心悔悟,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8所 示犯罪,均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 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 全,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 ,犯後態度堪認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刑。共同被 告郭俊毅部分,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84號刑事判決判 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 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第 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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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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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 │臺南市友│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朱紋慶
│ │12月10│愛街197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 │
│ │日14時│號「統一│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許 │超商」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下同)1350元】藏於外套攜出,│ │ │ │
│ │ │ │竊取得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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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 │臺南市府│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薛強文 │
│ │12月25│前路2段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三 │
│ │日13時│178號「 │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12分許│全家超商│VSOP威士忌」1瓶(價值160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及「格蘭傑威士忌」1瓶(價值850│ │ │ │
│ │ │ │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 │ │ │
│ │ │ │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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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 │臺南市康│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黃琬茹
│ │12月25│樂街150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四 │
│ │日14時│號「全家│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3分許│超商」 │VSOP威士忌」2瓶(價值3376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能│ │ │ │
│ │ │ │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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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 │臺南市永│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鄭慧貞
│ │12月27│康區大橋│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七 │
│ │日14時│三街86號│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04分許│「全家超│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商」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 │ │ │
│ │ │ │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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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 │臺南市府│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李俊賢 │
│ │12月29│前路2段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九 │
│ │日18時│115號「 │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57分許│統一超商│金門高粱(大高及小高各1瓶)」2│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瓶(價值1000元)藏於外套攜出,│ │ │ │
│ │ │ │竊取得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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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 │臺南市成│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施碧玲
│ │01月02│功路118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二│
│ │日14時│號「全家│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20分許│超商」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及「金門高粱」1瓶(價值700元│ │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 │ │ │
│ │ │ │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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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 │臺南市康│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黃琬茹
│ │01月04│樂街150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六│
│ │日21時│號「全家│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44分許│超商」 │VSOP威士忌」4瓶(價值4318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能│ │ │ │
│ │ │ │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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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 │臺南市北│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張心怡 │
│ │01月09│安路2段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八│
│ │日19時│59號「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33分許│一超商」│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及「蘇格蘭登威士忌」1瓶(價 │ │ │ │
│ │ │ │值131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 │ │ │
│ │ │ │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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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年 │臺南市中│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游能智共同竊盜,累犯│①被害人:鄭伊雯
│ │01月03│西區康樂│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21時│街135號 │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六 │
│ │48分許│「全家超│VSOP威士忌(隨手瓶)」2瓶(價 │ │仟元折算壹日。 │ │
│ │ │商」 │值85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 │ │ │ │
│ │ │ │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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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一編號2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10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63-67)
附表一編號3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9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69-73)




附表一編號4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9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75-79)
附表一編號5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81-83)
附表一編號6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85-91)
附表一編號8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97-99)
附表一編號9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P25-2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相片62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100-121、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P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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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