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284號
TNDM,101,易,284,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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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284號
                   101年度易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俊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36
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4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俊毅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扣案之鉗子壹支沒收。 事 實
一、郭俊毅先前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0年2月6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 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 至21所示時間、地點, 以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竊盜方法 ,竊取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物品得手後, 販售得款供己 花用;另於附表一編號2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22 所示之竊盜方法著手為竊盜行為,然尚未得手之際,即遭店 員當場發現而罷手。
二、郭俊毅再與游能智(另行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 所示之竊盜手法,竊取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得手後,販售得款 供渠二人花用。
三、郭俊毅另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後攜帶其所 有而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同一支鉗子,於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竊盜方法,竊 取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得手後,販售得款供己花用; 另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時間、地點,同攜帶上開鉗子1支,以 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竊盜方法竊取得手後, 即遭保全人員陳 麗蓉當場發現並報警逮捕,並扣得郭俊毅所有供實行附表三 所示犯行使用之鉗子1支。
四、郭俊毅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後,雖為警發覺郭俊毅涉有附表 一編號20及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竊盜犯行, 然其於附表一編 號1至19、21、22及附表二編號1至8 所示之犯罪尚未為警發 覺前, 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一編號1至19、21、22 及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之竊盜行為, 再其因附表三編號4所 示犯行為警逮捕後,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尚未為警 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竊 盜行為,並經警循線查獲前情。
五、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 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以及附表



三所示之告訴人即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郭俊毅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 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 規定;另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 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 明文,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如附表三所示被告 竊盜犯行部分,與本案部分具有一人犯數罪之關係,係同法 第7條第1款規定所指與本案相牽連之案件,自得追加起訴, 均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施碧 玲、朱紋慶薛強文、黃琬茹、陳怡璇、鄭慧貞、張嘉芸、 李俊賢、林婉琪鄭勇星林晏禎、王琬媚簡美霞、張心 怡、連小惠、林琮棋郭甄樺林淵崇黃志欽郭芳蓮翁四管邱宥蓁林東賢施怡舟蔡穆昌及證人即被害人 吳有利戴秀枝鄭伊雯王俊昌及證人陳麗蓉於司法警察 調查中陳述,以及證人徐明忠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及偵訊中之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附表四所示之證據資料可稽,復有供實 行附表三所示竊盜犯行使用之鉗子1支扣案為證, 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鉗子係屬鐵製之利器,客觀上足以威脅人之生命身體之安 全,可供兇器使用。核被告所為,係各犯如附表一、二所示 之罪。被告與游能智二人就附表二所示之罪,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附表一編號9、16、20之備註 欄所示起訴書附表誤載部分, 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101 年4月17日準備程序),又附表一編號2、14之備註欄所示起 訴書附表漏載、誤載部分,應分別予以補充、更正。四、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2所示部分,係著手實行竊盜行為但未得 手,為未遂犯, 該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其先前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0年2月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再被告除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竊盜 行為遭警逮捕,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犯罪尚未為警發覺 前,即主動向警員告知其尚有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竊盜行 為外,偵辦附表一、二所示犯罪之警員吳明樹除於審理中證 稱:我們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竊盜, 調閱超商之監視器及路



口監視器,發現竊嫌係騎一部機車離開,由該部機車之車號 查出車主為被告,但竊嫌影像無法比對,嗣於101年1月17日 在臺南市中西區尊王路發現有人要騎上開機車,上前盤查該 人即為被告,因其有另案遭通緝而予逮捕,我們當場問其有 無再犯何案件請主動供承,被告就主動帶我們至附表一編號 1至11、附表二編號1至8 所示地點及供出該部所示竊盜犯行 ,在被告主動供陳之前,並無其他人向我們表示被告有該部 竊盜犯行,亦無資料足以確認被告有此部犯行;又因被告表 示尚有至其他超商為竊盜犯行,但地點記不起來,經我們與 臺南市之全家超商、統一超商聯繫有無類似手法之竊案,其 中附表一編號20及附表二編號9之部分, 經調閱超商之監視 器比對影像, 已認被告涉嫌附表一編號20及附表二編號9所 示之竊盜,然附表一編號12至19、21、22部分係我們帶被告 至現場,被告主動供出該部竊盜犯行,而在此之前,該部分 之超商都表示不知何人所為,也無法提供影像比對,並無明 確資料可以確認係被告所為等語(見本院101年4月17日審判 筆錄), 堪認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在知悉附表一編號1至 19、21、22及附表二編號1至8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犯罪, 或查見足以懷疑被告涉嫌該犯罪之跡證之前,被告即自承犯 行,並接受裁判,業合乎刑法第62條前段所指對於未發覺之 罪自首而受裁判之要件,且被告坦認並供出犯罪過程,助益 犯罪事實之偵查釐清,堪認其自首係出於內心悔悟,故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19、21及附表二編號1 至8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犯罪,均減輕其刑, 且就附表一 編號22部分遞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六、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竟基於一己之貪念,不思循正途賺取 財物,任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 全,然念及其於犯後均知坦承犯行,並將犯罪過程供述清楚 ,犯後態度堪認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又扣案之鉗子1支, 係被告所有供實行附表三所示竊盜 犯行使用,為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於附表三所示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並定其應執行刑。七、共同被告游能智部分另行審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65條、第273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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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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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年 │臺南市成│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施碧玲
│ │11月20│功路118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新臺幣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一 │
│ │日16時│號「全家│(下同)1310元】及「VSOP威士忌│ │ │ │
│ │50分許│超商」 │」2瓶(價值共計3560元)藏於外 │ │ │ │
│ │ │ │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離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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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 │臺南市府│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陳怡璇 │
│ │12月25│前路2段 │麥卡倫威士忌」1瓶、「BLACK LAB│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五 │
│ │日左右│239號「 │EL威士忌」1瓶、「GREEN LABEL威│ │ │(關於「BLACK LABEL威 │
│ │15時許│統一超商│士忌」1瓶及「PRIME BLUE威士忌 │ │ │ 士忌」及「PRIME BL │
│ │ │」 │」1瓶(價值共計5500元)藏於外 │ │ │ UE威士忌」,均漏載「│
│ │ │ │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離開。│ │ │ 士」字,應補充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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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 │臺南市中│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被害人:吳有利
│ │12月26│華東路2 │VSOP威士忌」1瓶(價值130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六 │
│ │日左右│段50號「│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 │ │ │
│ │13時許│全家超商│離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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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 │臺南市大│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張嘉芸 │
│ │12月28│興街398 │麥卡倫威士忌」1瓶及「VSOP威士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八 │
│ │日15時│號「全家│忌」1瓶(價值共計3560元)藏於 │ │ │ │
│ │許 │超商」 │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離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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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 │臺南市中│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被害人:戴秀枝
│ │12月30│華北路1 │仕高利達威士忌」1瓶(價值480元│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 │
│ │日左右│段143號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
│ │13時許│「統一超│車離開。 │ │ │ │
│ │ │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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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 │臺南市怡│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鄭勇星
│ │01月03│平路1號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5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三│
│ │日13時│「統一超│)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
│ │許 │商」 │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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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 │臺南市開│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林晏禎
│ │01月03│元路108 │VSOP威士忌」3瓶(價值370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四│
│ │日左右│號「統一│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 │ │ │
│ │14時許│超商」 │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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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 │臺南市文│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王琬媚
│ │01月03│平路405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9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五│
│ │日左右│號「全家│)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
│ │14 時 │超商」 │車離開。 │ │ │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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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年 │臺南市北│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簡美霞
│ │01月07│園街10號│「VSOP威士忌」2瓶、「VSOP威士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七│
│ │日17時│「全家 │忌(隨身瓶)」1瓶及「金門高粱 │ │ │ (誤載竊得物品為「VSO│
│ │38分許│超商」 │」1瓶(價值共計4325元)藏於外 │ │ │ P威士忌」4瓶,經檢察│
│ │ │ │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離開。│ │ │ 官當庭更正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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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永│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連小惠 │
│ │01月10│華路2段 │VSOP威士忌」2瓶(價值148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九│
│ │日左右│210號「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 │ │ │
│ │14時許│統一超商│離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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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文│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林琮琪
│ │01月15│平路462 │VSOP威士忌」2瓶(價值222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號「統一│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 │ │ │
│ │14時許│超商」 │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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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郭甄樺
│ │12月20│區裕農路│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657號「 │)及「VSOP威士忌」2瓶(價值308│ │ │ 一 │
│ │某日21│全家超商│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 │ │ │ │
│ │時許 │」 │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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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林淵崇
│ │12月30│區崇明路│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5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561號「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二 │
│ │某日15│統一超商│車離開。 │ │ │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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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黃志欽
│ │12月30│區崇德路│VSOP威士忌」1瓶(價值160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128號「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 │ │ 三(誤載竊盜時間為「│
│ │某日16│全家超商│離開。 │ │ │ 101年」,應更正如左 │
│ │時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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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郭芳蓮
│ │01月01│區小東路│VSOP威士忌」1瓶(價值148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256號「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車│ │ │ 四 │
│ │某日18│統一超商│離開。 │ │ │ │
│ │時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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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翁四管
│ │01月01│區中華東│麥卡倫威士忌」3瓶(價值393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路1段24 │)及「VSOP威士忌」2瓶(價值296│ │ │ 五(竊盜時間誤載為「│
│ │某日18│號「統一│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 │ │ │ 18時」,經檢察官當庭│
│ │時30分│超商」 │騎機車離開。 │ │ │ 更正如左) │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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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邱宥蓁
│ │01月09│區東門路│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28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3段293號│)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七 │
│ │某日15│「全家超│車離開。 │ │ │ │




│ │時許 │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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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中│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林東賢
│ │01月10│西區府前│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0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路1段144│)及「VSOP威士忌」2瓶(價值265│ │ │ 八 │
│ │某日21│號「統一│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 │ │ │ │
│ │時許 │超商」 │騎機車離開。 │ │ │ │
├──┼───┼────┼───────────────┼───────┼──────────┼───────────┤
│  │101年 │臺南市安│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施怡舟
│ │01月12│南區海佃│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左右│路1段345│)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九 │
│ │某日10│巷5號「 │車離開。 │ │ │ │
│ │時許 │全家超商│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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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被害人:王俊昌
│ │01月14│區東門路│VSOP威士忌(隨手瓶)」1瓶(價 │項 │有期徒刑肆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三十│
│ │日11時│3段168號│值425元)及「橡本紅酒」1瓶(價│ │ │ (竊盜地點誤載為「臺│
│ │31分許│「全家超│值19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 │ │ │ 南市○○○路000號」 │
│ │ │商」 │手後騎機車離開。 │ │ │ ,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如│
│ │ │ │ │ │ │ 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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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年 │臺南市北│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竊盜,累犯,處│①告訴人:蔡穆 │
│ │01月14│區和緯路│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00元 │項 │有期徒刑參月。 │ 昌②即起訴書附表 │
│ │日15時│3段333號│)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騎機│ │ │ 編號三十一 │
│ │24分許│「全家超│車離開。 │ │ │ │
│ │ │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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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年 │臺南市康│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刑法第320條第3│郭俊毅竊盜未遂,累犯│①告訴人:林琬琪
│ │12月31│樂街223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項、第1項 │,處有期徒刑貳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一│
│ │日02時│號「統一│)藏於外套而著手實行竊盜行為,│ │ │ │
│ │許 │超商」 │但遭店員發現而未攜出上開物品,│ │ │ │
│ │ │ │致未得手。 │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
│ 1 │100年 │臺南市友│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朱紋慶
│ │12月10│愛街197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 │




│ │日14時│號「統一│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許 │超商」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50元 │ │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 │ │ │
│ │ │ │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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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年 │臺南市府│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薛強文 │
│ │12月25│前路2段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三 │
│ │日13時│178號「 │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12分許│全家超商│VSOP威士忌」1瓶(價值1600元) │ │ │ │
│ │ │」 │及「格蘭傑威士忌」1瓶(價值850│ │ │ │
│ │ │ │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 │ │ │
│ │ │ │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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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0年 │臺南市康│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黃琬茹
│ │12月25│樂街150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四 │
│ │日14時│號「全家│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33分許│超商」 │VSOP威士忌」2瓶(價值3376元) │ │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能│ │ │ │
│ │ │ │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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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年 │臺南市永│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鄭慧貞
│ │12月27│康區大橋│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七 │
│ │日14時│三街86號│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04分許│「全家超│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 │ │ │
│ │ │商」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 │ │ │
│ │ │ │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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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年 │臺南市府│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李俊賢 │
│ │12月29│前路2段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九 │
│ │日18時│115號「 │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57分許│統一超商│金門高粱(大高及小高各1瓶)」2│ │ │ │
│ │ │」 │瓶(價值1000元)藏於外套攜出,│ │ │ │
│ │ │ │竊取得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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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1年 │臺南市成│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施碧玲
│ │01月02│功路118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二│
│ │日14時│號「全家│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20分許│超商」 │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 │ │ │




│ │ │ │)及「金門高粱」1瓶(價值700元│ │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 │ │ │
│ │ │ │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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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1年 │臺南市康│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黃琬茹
│ │01月04│樂街150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六│
│ │日21時│號「全家│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44分許│超商」 │VSOP威士忌」4瓶(價值4318元) │ │ │ │
│ │ │ │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手後與游能│ │ │ │
│ │ │ │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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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1年 │臺南市北│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告訴人:張心怡 │
│ │01月09│安路2段 │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參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十八│
│ │日19時│59號「統│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
│ │33分許│一超商」│麥卡倫威士忌」1瓶(價值1310元 │ │ │ │
│ │ │ │)及「蘇格蘭登威士忌」1瓶(價 │ │ │ │
│ │ │ │值131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 │ │ │
│ │ │ │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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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1年 │臺南市中│郭俊毅游能智至該超商內,游能│刑法第320條第1│郭俊毅共同竊盜,累犯│①被害人:鄭伊雯
│ │01月03│西區康樂│智佯裝購物而分散店員注意力,由│項 │,處有期徒刑肆月。 │②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二十│
│ │日21時│街135號 │郭俊毅徒手將該超商之酒架上之「│ │ │ 六 │
│ │48分許│「全家超│VSOP威士忌(隨手瓶)」2瓶(價 │ │ │ │
│ │ │商」 │值850元)藏於外套攜出,竊取得 │ │ │ │
│ │ │ │手後與游能智共騎機車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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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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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點 │竊盜方法及竊得之物 │所犯法條 │所處罪名及刑責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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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 │臺南市永│郭俊毅持攜帶之鉗子1支,剪斷賣 │刑法第321條第1│郭俊毅攜帶兇器竊盜,│①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
│ │3月3日│康區中正│場酒架上陳列販售之「麥卡倫15年│項第3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 │15時許│南路356 │單一純麥酒」6瓶(價值共計21600│ │,扣案鉗子壹支沒收。│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 │號「家樂│元)上之環扣(若未正常結帳即攜│ │ │ 1 │
│ │ │福股份有│出賣場,安全門即會感應環扣而發│ │ │ │
│ │ │限公司臺│出警告聲響),將上開酒藏於外套│ │ │ │
│ │ │南中正分│,竊取得手後離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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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年 │同上 │郭俊毅持攜帶之鉗子1支(與附表 │刑法第321條第1│郭俊毅攜帶兇器竊盜,│①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
│ │3月5日│ │三編號1所示鉗子相同),剪斷賣 │項第3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 │14時許│ │場酒架上陳列販售之「麥卡倫12年│ │,扣案鉗子壹支(與附│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雪莉桶單一純麥酒」6瓶(價值共 │ │表三編號1所示鉗子相 │ 2 │
│ │ │ │計7658元)上之環扣(若未正常結│ │同)沒收。 │ │
│ │ │ │帳即攜出賣場,安全門即會感應環│ │ │ │
│ │ │ │扣而發出警告聲響),將上開酒藏│ │ │ │
│ │ │ │於外套,竊取得手後離開。 │ │ │ │
├──┼───┼────┼───────────────┼───────┼──────────┼───────────┤
│ 3 │101年 │同上 │郭俊毅持攜帶之鉗子1支(與附表 │刑法第321條第1│郭俊毅攜帶兇器竊盜,│①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
│ │3月7日│ │三編號1所示鉗子相同),剪斷賣 │項第3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 │15時許│ │場酒架上陳列販售之「麥卡倫12年│ │,扣案鉗子壹支(與附│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 │ │黃金桶單一純麥酒」6瓶及「蘇格 │ │表三編號1所示鉗子相 │ 3 │
│ │ │ │豋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酒」2瓶( │ │同)沒收。 │ │
│ │ │ │價值共計10855元)上之環扣(若 │ │ │ │
│ │ │ │未正常結帳即攜出賣場,安全門即│ │ │ │
│ │ │ │會感應環扣而發出警告聲響),將│ │ │ │
│ │ │ │上開酒藏於外套,竊取得手後離開│ │ │ │
│ │ │ │。 │ │ │ │
├──┼───┼────┼───────────────┼───────┼──────────┼───────────┤
│ 4 │101年 │同上 │郭俊毅持攜帶之鉗子1支(與附表 │刑法第321條第1│郭俊毅攜帶兇器竊盜,│①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
│ │3月13 │ │三編號1所示鉗子相同),剪斷賣 │項第3款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限公司臺南中正分公司
│ │日13時│ │場酒架上陳列販售之「白蘭地VSOP│ │,扣案鉗子壹支(與附│②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
│ │許 │ │酒」2瓶(價值共計2118元)上之 │ │表三編號1所示鉗子相 │ 4 │
│ │ │ │環扣(若未正常結帳即攜出賣場,│ │同)沒收。 │ │
│ │ │ │安全門即會感應環扣而發出警告聲│ │ │ │
│ │ │ │響),將上開酒藏於外套而竊取得│ │ │ │
│ │ │ │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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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A、本案部分:
附表二編號2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10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63-67)
附表二編號3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9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69-73)
附表二編號4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9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75-79)
附表二編號5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81-83)
附表二編號6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85-91)
附表一編號9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8張(南市警五



偵字0000000號警卷P93-95)
附表二編號8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5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97-99)
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P25-26)附表一編號20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P27)
附表一編號21所示行為相關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P28-29)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現場相片62張(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號警卷P100-121、南市警五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P30-40)B、追加起訴部分:
現場照片24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張(南市警永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25至29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南市警永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3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南市警永偵字0000000000號警卷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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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