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557號
TNDM,100,訴,1557,2012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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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108號
                   100年度訴字第1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竣元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被   告 陳明章
被   告 黃碧芬
上二人共同 陳益軒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郭恆恩
被   告 鍾建國
被   告 郭怡君
上三人共同 莊美貴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鍾志剛
          9樓
被   告 吳維峻
被   告 劉瀚元
上一人選任 徐豐明律師
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被   告 王庭涵
選任辯護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5758、6202、9352、11335號),暨追加起訴(100年度偵字
第10678、10953、11310、15132、15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鄧竣元共同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陳明章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郭恆恩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鍾建國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郭怡君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鍾志剛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吳維峻共同犯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劉瀚元共同犯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8、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王庭涵共同犯附表一編號8所示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共同犯附表一編號9部分,無罪。
黃碧芬無罪。
事 實
一、緣鄧竣元為「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旗下原有「翔鴻知識 有限公司」、「永漛知識有限公司」)之執行顧問,代辦企 業向政府申請各項補助之業務,並向企業收取費用。之後又 與吳維峻合資開設「多識博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多識博 公司」),吳維峻出名登記為負責人,並負責開發客戶,鄧 竣元則負責協助客戶案件申請、講義製作及講師訓練等等企 劃工作;陳明章為「鴻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鴻隆公司 」)實際負責人,替「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招攬企業客戶 申請政府補助而賺取佣金,民國九十八年間,政府推行「充 電加值計畫」(詳如下述),陳明章乃向企業介紹申請「充 電加值計畫」補助之相關要件,招攬企業與之簽訂「充電加 值計畫委辦合約書」後,再由「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為企 業規劃相關訓練課程,並提供教材及講師、結案核銷等服務 ,按件收取每家公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之代 辦費;劉瀚元為「喬治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喬治亞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主要營運項目為代辦企業 申請及取得國際標準品質保證之認可登錄,之後又與鄧竣元吳維峻共同協助企業依「充電加值計畫」辦理訓練及領取 補助;鍾建國為「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大 眾公司」)負責人;郭怡君為「鴻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下稱「鴻運公司」)負責人;郭恆恩則為「九恆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九恆公司」)負責人,同時亦為前述二家公司 及「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下稱「世界盃公司」,登 記負責人為郭娟香)之實際經營者;鍾志剛為「世界盃公司 」之店員,並依郭恆恩指示,為上開四家公司執行「充電加 值計畫」之承辦人。




二、九十八年間,政府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所造成之經濟不景氣 ,協助勞資共渡全球金融海嘯之衝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 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乃推動「充電加值計畫」,協 助企業利用縮減之正常工作時間實施員工訓練計畫,企業可 獲得全額比例之訓練費用,但中小型申請單位最高以新臺幣 九十五萬元為補助上限,大型申請單位最高以一百九十萬元 為補助上限;參訓勞工則可獲得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補助 一00元,每月至少應參訓十六小時(九十八年二月二日發 布之「充電加值計畫」原規定二十四小時,九十八年三月四 日修正為十六小時),藉以持續發展員工所需技能,維持參 訓勞工之生計,以穩定僱用,創造勞資雙贏之目標。企業依 「充電加值計畫」提出申請時,需檢附含「勞資協議書」( 協議內容之一為:勞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實施訓練 期間)及「申請單位承諾切結書」(內容之一為:勞資協議 之書面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失效之情事)、訓練計畫規劃 之相關說明等八項文件,經職訓中心審核及核定通過後,企 業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於辦理訓練完竣後 ,檢具申請補助,其中訓練津貼部分,應檢附「實際參訓人 員名冊」、「訓練紀錄表」、「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及勞資雙方切結書」等文件。三、鄧竣元陳明章吳維峻劉瀚元等人均明知企業依「充電 加值計畫」申請及執行員工訓練、訓練完畢後申請補助之前 提要件,係申請時勞資雙方有縮短工時之真意,執行訓練時 確實有縮短工時及員工薪資減少之情形,所縮短之工時確實 用以執行訓練課程,而「世界盃公司」等十八家公司(詳如 附表一所示)均不符合上開要件,竟勾結該十八家公司人員 ,共同製作虛偽不實之申請及核銷文件,持以向職訓局行使 ,藉以詐領訓練補助及訓練津貼,詳情分述如下: ㈠陳明章於九十八年三、四月間,向郭恆恩介紹「充電加值計 畫」時,已知悉郭恆恩所經營之「世界盃公司」等四家公司 (詳如附表一編號1)營運正常、無縮短工時、員工薪資亦 未減少,日後亦無意縮短工時,竟仍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與郭恆恩簽訂「充電加值計畫委辦合約書」後,將該四 家公司介紹予鄧竣元鄧竣元於接手辦理後,亦知悉該四家 公司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仍與郭恆恩、鍾 建國、郭怡君鍾志剛,及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世界盃公 司」等四家公司員工吳珮文等人(均另案由檢察官偵辦中) 基於前述相同犯意之聯絡,由鄧竣元及其所帶領之「多識博 知識服務團隊」內不知名成員依照訓練補助費之上限九十五 萬元為依據,先製作「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



承諾切結書」交予鍾志剛鍾志剛再依「員工訓練計畫及經 費概算總表」計算出勞資雙方協議縮短工時之時數,並填載 於「勞資協議書」,蓋用「世界盃公司」等四家公司及負責 人之印章於「勞資協議書」及「承諾切結書」上,「世界盃 公司」等四家公司員工亦配合在「勞資協議書」上簽名,虛 偽表示係由勞資雙方協議縮短工時,「多識博公司」再代為 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實際執行時, 並未依核定之計畫縮短工時,實施訓練,「世界盃公司」等 四家公司員工仍配合在「訓練紀錄表」簽名,表示確實出席 上課,「多識博公司」方面亦代為製作內容不實之「申請單 位實際薪資證明」,由鍾志剛蓋用公司及負責人之印章,交 由「多識博公司」方面,將上開不實之文書向職訓局臺南職 訓中心請領補助款,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使臺南職訓中心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世界盃公司」等四家公司確實依所 核定之內容實施訓練,因而欲核撥公司補助款及員工津貼共 計三百五十六萬六千零二十元。幸經臺南職訓中心人員察覺 有異而凍結補助款之發放,始未得逞。
吳維峻於九十八年三月間,陸續向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 由陳盈池所經營之「億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億鋒公司 」)及金迪企業社,張潤賢及張鳳嬌所經營之「永真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真公司」)及「永耀中有限公司」 (下稱「永耀中公司」),吳金水及楊美凉所經營之「鴻銘 空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銘公司」)、「中南電器行 」、「中南電器有限公司」(下稱「中南公司」)、「西頓 企業有限公司」(以稱「西頓公司」),劉啟仁所經營「盛 鴻模具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盛鴻公司」),王仁賢所經 營之「盛達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稱「盛達亞公司」) ,邱添益邱陳秀娟所經營之「凱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凱揚公司」)等公司,介紹「充電加值計畫」時,已 知悉上開公司負責人並無意縮短工時,使員工全程上課,均 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竟仍分別與各該公司 之負責人、員工等人起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與各公司負 責人簽訂「充電加值計畫委辦合約書」,再交由鄧竣元接手 辦理,而鄧竣元亦知悉上開公司不符合要件,仍與吳維峻、 各該公司負責人及員工等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鄧 竣元及其所帶領之「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內不知名成員, 或由「多識博公司」職員吳宜瑾(另由檢察官偵辦)先製作 「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勞資協議書」、「承 諾切結書」,再由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員工配合在「勞 資協議書」上簽名,虛偽表示係由勞資協議縮短工時,各該



公司承辦人亦在上開不實文件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大小印章後 ,「多識博公司」再代為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提出申請經 。經核定後,實際執行時,各該公司並未依核定之計畫縮短 工時,實施訓練,各該公司員工仍配合在「訓練紀錄表」簽 名,表示確實出席上課,「多識博公司」吳宜瑾等人亦代為 製作內容不實之「實際薪資清冊」及切結書等文件,各該公 司承辦人及員工仍配合簽名蓋章,再交由「多識博公司」方 面將上開不實之文件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請領補助,以此 方式施用詐術,使臺南職訓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各 該公司確實依所核定之內容實施訓練,因而核撥訓公司訓練 補助費及員工訓練津貼,共六百三十六萬七十二元。 ㈢劉瀚元前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 後減刑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易 科罰金執完畢,詎仍不知謹言慎行,於得悉鄧竣元吳維峻 有代辦申請「充電加值計畫」相關補助,認有利可圖,遂與 鄧竣元吳維峻合作,由劉瀚元自行招攬客戶並與客戶簽約 ,委託鄧竣元所帶領之「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負責提供講 義、政策性課程講師、申請及核銷作業服務等服務。劉瀚元 於九十八年三月間,明知附表一編號8、9所示由邱明成及 楊淑蘭經營之「玹鐿有限公司」(下稱「玹鐿公司」)及「 坤鍠不鏽鋼有限公司」(下稱「坤鍠公司」),林國欽所經 營之「旻宙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下稱「旻宙公司」),負 責人均無意縮短工時,使員工全程上課,不符合申請「充電 加值計畫」之要件(邱明成、楊淑蘭林國欽等人均由檢察 官另行偵辦中),竟仍與鄧竣元吳維峻及各該公司之負責 人、員工等人起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劉瀚元與負責人簽 約,再交由吳維峻鄧竣元所帶領之「多識博知識服務團隊 」內不知名成員或吳宜瑾等人,製作不實之「勞資協議書」 、「承諾切結書」、「薪資清冊」及「切結書」等文件,交 由劉瀚元所開設之「喬治亞公司」,其中附表一編號8「坤 鍠公司」及「玹鐿公司」由王庭涵處理,王庭涵明知此二家 公司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仍配合聯繫及 轉交文件等等事項,附表一編號9「旻宙公司」則由「喬治 亞公司」內不詳姓名員工負責轉交予各該公司承辦人員,各 該公司員工明知勞資雙方未實際協商、且未切實上課,仍配 合於「勞資議書」及「切結書」上簽名,虛偽表示係由勞資 協議縮短工時,及表示確實出席上課、薪資減少,各該公司 承辦人亦在上開不實文件上,蓋用公司及負責人大小印章後 ,「多識博公司」再代為向職訓局臺南職訓中心提出申請參 加及核銷,使臺南職訓中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此三家



公司與各參訓員工協議縮短工時,並確實實施員工在職訓練 、且各員工薪資亦因此減少等情形,而核撥核撥訓公司訓練 補助費及員工訓練津貼,共二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六十元。 鄧竣元吳維峻再按件向每家公司收取補助款百分之二十至 二十五不等之費用,供其二人朋分。
五、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 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公訴人、被告對證據能力之意見,及本院認定之結果,均如 附表二所示。
貳、實體方面
一、有罪部分
㈠訊據被告陳明章郭恆恩鍾建國郭怡君鍾志剛對上開 犯行,皆已坦認屬實,被告鄧竣元則矢口否認有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辯解如後所述。
㈡經查:
⒈按職訓局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以勞職訓字第0980110306號令 修正公布之「充電加值計畫」(見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 0年度偵字第六二0二號卷,下稱偵卷八,第三百八十六至 三百九十四頁)所為規定:
⑴第五點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申請單位依本計畫辦理之員 工訓練計畫,得申請訓練補助費;其參訓人員得申請訓練津 貼」、「前項得領取訓練津貼之參訓人員,每人每月實際參 訓時數不得低於十六小時...」。
⑵第八點第四項:「申請單位實施訓練課程,應以勞資雙方原 約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工作日辦理,且其時段應於實施訓練當 日上午八時至晚上八時之間」。
⑶第十二點第四項第一款、第五項第五款:「第二項第七款( 應為第六款之誤繕,職訓局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修正公 布)所稱勞資協議書面文件,其協議內容應包括:㈠約定之 正常工作時間及實施訓練期間」、「申請單位不得違反第二 項第八款(應為第七款之誤繕,職訓局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十 六日修正公布)規定之承諾切結書,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㈤勞資協議之書面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失效之情事」。 ⑷第十五點第一項: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補助 費之補助標準如下「㈠補助上限:中小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 額最高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大型申請單位之補助金額最高 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㈡補助比率:補助全額訓練費」。 ⑸第十六點第一項:「經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其訓練津



貼之補助標準應依參訓人員於辦理期間之實際參訓時數計算 ,每人每小時補助一百元,每人每月最高以補助參訓一百小 時為限,且其數額與參訓人員參訓期間之月投保薪資合計不 得超過中華民國九十七年最高六個月勞工保險平均月投保薪 資」。
⑹第十七點第第一、二、三、四項前段:「申請單位應依核定 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訓練課程之訓練時間、時段、 地點及參訓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開訓日三個日曆天前, 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執行當次訓練課程結束 後當日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回報執行結果,始予補助」、 「經核定之訓練計畫不得變更。但變更之項目為同一類別之 課程名稱、訓練時間或訓練地點,並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 提前施訓日)二日前,已將變更之內容,於本計畫資訊系統 進行變更者,不在此限」、「參訓人員因故無法到課時,申 請單位應至遲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當日開始上課三十分鐘 內,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學員請假登錄作業」、「申請單 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傳真或電話聯繫職訓中心辦 理...」。
⑺第二十三點第三、六項: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 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㈢ 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 之訓諫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 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㈥未依據 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七點第二 項或第四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 不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二次者,訓練計畫之訓 練補助費不予補助」。
⑻第二十五點第一、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當次課程或訓練 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㈠申請單位依核定之訓練計畫 開課,未到課之參訓人員,當次課程未到課時數之訓練津貼 不予補助」、「申請單位偽、變造文書或以不實、失效資料 申請者,訓練計畫之訓練津貼不予補助」。
⑼由上開規定,可知企業依「充電加值計畫」提出申請時,需 勞資雙方有縮短工時之真意,執行訓練期間需確實有縮短工 時及減少員工薪資,所縮短之工時亦需用以執行訓練課程, 倘無法執行訓練課程時,亦需依規定辦理變更,確實按照訓 練計畫執行完畢,始得申請相關補助。
⒉「世界盃公司」、「鴻運公司」、「大眾公司」、「九恒公 司」等四家公司,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



且被告鄧竣元陳明章郭恆恩鍾建國郭怡君鍾志剛 明知不符合,仍相互配合以不實之勞資協議書、承諾切結書 、訓練紀錄表、實際薪資證明等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銷 ──
⑴「世界公司」、「鴻運公司」、「大眾公司」、「九恒公司 」等四家公司,勞資雙方於申請「充電加值計畫」時,並無 按照勞資協議書所載實施縮短工時之真意,且執行訓練期間 ,員工均正常上下班,薪資亦未減少,亦未按核定之課程進 度實施訓練,均不符合申請「充電加值計畫」之要件等情, 業據:
①證人即「九恆公司」會計方仁伶於偵查中證述:「(郭恆恩 還叫你列印哪些資料?)列印其他參加上課的員工的九十八 年八、九、十月的薪資單,扣繳憑單」、「(薪資單上的數 目是否為員工實際領取的薪資?)不是,實際領取的薪資比 薪資單上的多,多出來的是公司代墊補助款」、「(代墊的 金額何時要還?)等職訓局將補助金額匯到員工帳戶之後再 還,有收到才要還」、「(你有無參與充電加值計畫?何人 、如何規劃參與該充電加值計畫補助?)有,我是講師,鍾 志剛負責經辦該計畫」、「(還有何人是講師?)羅敏宣、 郭恆恩鍾建國,其他我不清楚」、「(你擔任幾堂課之講 師?上課詳細情形?上課之主題及相關內容?)剛剛計算有 三十三堂,沒有實際上課,討論完教材資料後大家就作自己 的事情,大家沒有實際上完四小時的課程,有時候郭恆恩會 利用我上課時間講公司的事情,例如:要如何提昇公司業績 等話題」、「(公司員工於九十八年間有無放無薪假?)有 ,我們有上課就沒有去上班,就是放無薪假,只是上課時會 做一些上班的事情」、「(職訓局來查訪上述上課情形,公 司是否會先通知妳?)不會」、「(你如何應付職訓局的檢 查?)我們會把門關起來,職訓局會敲門,會看監視器,如 果是職訓局的人來,就會請大家就座,不要作自己的事情, 假裝上課」、「(郭恆恩是否有在公司裡告訴員工開庭要如 何應答?)有的,他跟員工講的就是教戰手則提到的內容應 訊」(見一00年度偵字第五七五八號卷,下稱偵卷五,第 六十四至六十九頁)。
②證人即「世界盃公司」員工劉又慈於偵查中證述:「(貴公 司是否有為員工安排講師上充電加值計畫課程?)每天都有 ,從九十八年八月十日開始每天都有,一天上課四小時,每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上課」、「(是否都有實際上 課?)如果職訓局沒有來查的話,就作自己的事,如果有來 查就有實際上課」、「(公司為何會知道職訓局何時會來查



?)電梯門口有裝監視器,辦公室的門是鎖起來的,如果職 訓局的人來查,有充分的時間可以進入教室」、「(一堂課 是幾個人上課?)世界盃的人有六、七個人,我們是好幾個 公司聯合起來一起上課,整班的人數我不清楚,我們上課的 地點就是我們的辦公室,來得及應付檢查」、「(你們上課 時間都會在會議室,講師沒有在上課,他在做什麼?)外聘 的講師坐在那裡看書,內聘就做自己的事,我們就做自己的 事,一直待到下課」、「(是否沒有檢查就不上課?)偶爾 會上一下課,有時候老闆郭恆恩也會跟我們開會講話」、「 (市調站筆錄中說講師會上一個小時是確定的時間嗎?)大 概一個小時,不是每一次都有上,詳細的時間跟次數我已經 不記得了」(見九十八年度他字第三七八三號卷,下稱偵卷 二,第三十三、三十四頁)。
③證人即「世界盃公司」員工莊甄芸、莊惠評、俞如芳、張筱 筠、涵霓、劉宸妤於偵查中證述:九十八年八、九、十月 三個月沒有放無薪假,有正常上班,老闆郭恆恩對此亦知情 ,薪資沒有減少,一個月大概有五、六天縮減時數,大部分 都是縮減一、二個小時,至於縮減原因並不清楚,但因為假 日會加班,所以薪資跟之前差不多。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 ,如果有排上課時間,是外聘講師會照講義講,如果是自己 員工擔任講師就會討論公司內部之事情或開會。平常鍾志剛 就有說如果有人問起就要說有放假,有去上課,去調查局之 前有給我們薪資條等資料,要我們帶去等語(見偵卷五第二 一一至二一五頁)。
④證人即「鴻運公司」員工洪苡綺、吳佩文於偵查中證述:有 參加職訓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九十八年八、九及十月均 正常上班,而且都領與之前相同之薪資,老闆郭恆恩對此亦 知情。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都有按照紀錄表上之時數上課 ,但如果是內部公司所派之講師,就沒有實際上課,就開檢 討會,如果是外聘講師,就會實際上課。在調查站所述與今 日不符部分,是老闆郭恆恩叫我們要配合他等語(見偵卷五 第二三七至二四0頁);證人即「鴻運公司」員工林雅純、 黃小倩、劉綉暖、陳柏宏、江麗梅、施慧蘭於偵查中證述: 有參加職訓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九十八年八、九及十月 沒有施無薪假,均正常上班,薪資並沒有減少,老闆郭恆恩 對此亦知情。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都有按照紀錄表上之時 數上課,但有時有上課有時沒有上課,有時去的時候,老師 根本沒來,此時我們就做自己之事。向職訓局提出申請補助 之資料,均由我們親自簽名,我們都知道薪資與實際領取之 薪資不符。在調查站所述與今日不符部分,是老闆郭恆恩



我們要配合他等語(見偵卷五第一一三至一一七頁);證人 即「鴻運公司」員工張暐翎於偵查中證述:我沒有參加職訓 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九十八年八、九及十月,我已經沒 有在鴻運公司任職。九十九年間我收到調查局之通知要做筆 錄時,郭恆恩曾經來找我,說他用我之名義申報充電加值補 助,說我是上課成員之一,有拿一本資料給我看,要我去做 筆錄時說有確實去上課等語(見偵卷五第二三八頁)。 ⑤證人即「大眾公司」職員林玉奇於偵查中證述:在大眾國際 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任職時,曾參加過職訓局於九十八年間舉 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但上課可以分幾種態樣,有一種是講師 發講義給我們坐在座位自己看,講師不會全部上課,以一堂 四小時課為例,講師授課時數不到十分鐘,我們就坐在座位 上做自己公司業務之事,如蓋優惠券或做電腦打單或討論店 內之事情,如果公司或店裡有事情,就可以自由離開,另外 有些是事後叫我簽名而已,根本沒有去上,從來沒有一堂課 是講師上完三或四小時。九十八年八、九及十月間,沒有放 無薪假,只有可以晚一、二個小時來上班,九十八年八、九 及十月薪水比九十七年高。卷內扣繳憑單及薪資單是公司特 別寄給我的,要我按照薪資單上之薪水做偽證,上載之薪水 不是我實際領取的。訓練期間有遇過職訓局人員來檢查,他 們會看監視器,發現職訓局人員來就叫我們趕快假裝上課, 他們都把門鎖起來,所以職訓局人員沒辦法馬上進來,等職 訓局人員走了,又開始做其他事情等語(見偵卷二第五十一 、五十二頁);證人即「大眾公司」職員陳耀珉於偵查中證 述:九十八年間有參加充電計畫,鍾志剛拿一份計畫書給我 簽,跟我們說要去上課,實際上大部分是在討論店務,真正 上課次數約有二、三次,但四小時之課程,通常都要待到四 小時,如果有安排上課,就延後開店時間。九十八年八、九 及十月,沒有放無薪假,都正常上班,薪資沒有減少,老闆 鍾建國郭恆恩對此均知情。在調查站所述不實,是老闆郭 恆恩叫我這樣講的等語(見偵卷五第二十至二十二頁、第八 十六至九十一頁);證人即「大眾公司」職員黃展棋、惠 娟、鍾建華、李志昌、蕭麗株、方巧玲於偵查中證述:有參 加職訓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九十八年八、九及十月均正 常上班,沒有放無薪假,薪資沒有減少,上課內容沒有那麼 確實,有時會上課,有時發講義,有時討論公司之事情。向 職訓局提出申請補助之資料,上所記載之薪資與實際領取不 符,實際領取之薪資比較多。在調查站時所述不實在,因老 闆郭恆恩叫我們要配合說,公司有放無薪假,薪水有減少等 語(見偵卷五第八十六至九十一頁);證人即「大眾公司」



職員林伶娟於偵查中證述:有參加職訓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 畫,九十八年八月以後,就沒有上班了,因為鍾建國要我不 要去上班。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有去上課,有發教材, 也有講師,有時會討論公司之事情。向職訓局提出申請補助 之資料,上所記載之薪資與實際領取不符,上面記載九十八 年九、十月薪水均為七千二百元並不實在,實際上每月約三 千餘元等語(見偵卷五第八十六至九十一頁)。 ⑥證人即「九恒公司」員工龔志強、吳書琴、黃春榕、莊貴晶 、陳映而、侯同漢、蘇麗滿、甘珠碧於偵查中證述:有參加 職訓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九十八年八、九及十月沒有放 無薪假,老闆郭恆恩對此亦知情。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有 時候有實際上課,有時候是在開會,沒有上課,卻補簽到。 向職訓局提出申請補助之資料均為自己親自簽名,且知道上 所記載之薪資與實際領取不符。在調查站所述與今日有出入 部分,是老闆郭恆恩叫我們照他說的講等語(見偵五卷第一 三七至一三九頁),證人即「九恒公司」員工尤耀弘於偵查 中證述:有參加職訓局舉辦之充電加值計畫,九十八年八、 九及十月均正常上班,而且都領與之前相同之薪資,老闆郭 恆恩對此亦知情。參加充電加值計畫期間都有按照紀錄表上 之時數上課,但如果是內部公司所派之講師,就沒有實際上 課,就開檢討會,如果是外聘講師,就會實際上課。在調查 站所述與今日不符部分,是老闆郭恆恩叫我們要配合他等語 (見偵卷五第二三七至二四0頁)。
⑦證人即「恆豐商行」職員羅敏瑄於偵查中證述:「(何職? )我是掛名在恆豐商行的行政人員,我的業務主要是負責郭 恆恩旗下恆豐商行、大眾體育、世界盃等關係企業之進貨、 退貨、處理貨單及對帳等業務...」、「(是否擔任充電 加值計畫之內部講師?)是鍾志剛通知我擔任充電加值計畫 之內部講師,上課地點為臺南市○○路○段一0一號七樓, 教材是他們提供的,只有職訓局來檢查時,我們才假裝在上 課」、「(職訓局如果沒有來檢查,你們如何上課?)大家 做自己的事情,如果來檢查才會假裝上課」、「(如何來得 及?)我們有監視器,而且辦公室就是上課的地點」、「( 有些學員是門市的人員,如何趕得及回來假裝上課?)有排 定要上課的人,上課的那一天都在辦公室裡面,如果沒有來 檢查,就沒有實際上課,他們是開會檢討店內的事務」(見 偵卷二,第三十四、三十五頁)。
⑵被告鄧竣元陳明章郭恆恩鍾建國郭怡君鍾志剛明 知不符合要件,仍相互配合以不實文件,提出申請參加及核 銷,幸因臺南職訓中心人員察覺有異而凍結補助款之發放等



情,業據被告陳明章郭恆恩鍾建國郭怡君鍾志剛自 承屬實,另就被告鄧竣元部分,依:
①證人郭恆恩於審理中證述:「(陳明章夫婦來跟你推薦「充 電加值計畫」,是如何跟你推銷這計畫?)...吳伯義介 紹陳明章夫婦跟我約時間還我公司找我,第一次我跟他否決 掉,我跟他說我們公司沒有無薪假,什麼都沒有,這種東西 對我們來講通通應該可能是沒有的」、「(你拒絕後,又發 生何事?)拒絕後,他們有再來第二次,第二次來我跟他們 說這樣要再考慮一下...」、「(談論的結論為何?)他 們夫婦就開始介紹這活動,這上課情形,上課對我們的一些 條件,但他通通沒有談到什麼叫做無薪假,什麼叫做縮短工 時,只是說對於我們有何利益,我就找鍾志剛鍾志剛全部 聽完我就交給鍾志剛...」、「(最後鍾志剛跟你回報說 可以參加這活動,你有無同意?)我有同意...」、「( 那時說多少錢?)我還要回去查,...第一階段有六家. ..之後他們就把這件送出去職訓局,這是第一階段,過一 段時間這件也退回來,沒有過」、「(這是你所謂的第一階 段,鄧竣元有無跟你見過面?)還沒有」、「(你所謂的第 二階段為何?)第二階段是過一段時間,好像那時間也蠻急 的,鄧竣元就出現了,也知道鍾志剛鍾志剛有跟我講」、 「(你見鄧竣元的這幾次,你是否還記得談何事?)我直接 一直給他們講我們公司這樣是否真的可以參加,他跟我講說 沒有問題,就什麼事情都沒有問題」、「(你跟鄧竣元見面 時,你們在談什麼?)我不記得,我只知道一句話就是『沒 有問題』,我問鍾志剛,還有到後來一些事情,反正我就找 鍾志剛,一直找他,他說不會」、「第一次送件送過,鄧竣 元跟你見面,他是否也有做到保證,說書面也可以符合,所 以你才同意再第二次送件?)對」、「(你們參加「充電加 值計畫」的員工薪資證明及協議書裡面的這些內容就是為了 符合規定所作的?)對」、「(你是否知道作這樣的文件資 料,鍾志剛有無告訴過你?)他有告知」、「(為了要作一 個符合充電加值計畫的審核,所以要作一個不實的薪資證明 跟協議,鍾志剛有無告知你?)有」等語。
②證人鍾志剛於審理中證述:「(你們提出去的勞資協議書及 切結書這類的文件,這類文件像工時,還有薪資資料是你們 自己製作的嗎?)薪資資料是我們這邊做的」、「(工時的 部分是你剛回答律師,是鄧竣元公司討論完後寫上去的,原 本三百小時縮短到二百小時,這部分縮短工時的時間是討論 完後,還是是他們直接就提供你們公司說你們的訓練經費可 以申請到縮短工時後是要縮短一百個小時,所以你們就直接



填載這樣?)後面這是我們做的,還是剛剛那個流程,就是 因為要申請這麼多錢,所以排這些課程,要上這麼多課程一 定要減這些薪水,就是用這樣去減,所以這邊是我們做的」 、「(前面要上這些課程要申請多少錢,所以要上這些課程 ,這部分說要多少小時,前面這部分是何人做的?)鄧竣元 他們做的計畫」、「(你們就是以當月的時數,可以上課的 人數推出最高額後,再往回推你們要縮減工時的部分時數? )對」、「(你有無印象跟鄧竣元碰面過?)有」、「(大 概是在什麼樣的時間?)有幾次我已忘記,是在公司是坐下 來講充電加值計畫申請細節,還有公司需要配合什麼東西, 包括一開始上網登入的公司簡介,公司營業登記」、「(這 都是鄧竣元跟你講的?)對,因為往後要開始做,鄧竣元出 現的時間就是已經確定要開始做的時候」、「(郭恆恩在作 證時說他有一再地在這過程中跟鄧竣元強調,或跟其他被告 強調說我們四家公司都沒有在放無薪假,要怎麼申請,因為 郭恆恩有一直在強調這件事,所以才請你是不是在你接洽的 整個過程中,你有曾經跟鄧竣元說過我們公司沒有放無薪假 ,要怎麼申請?)應該是說我有印象,我是一個職員,一開 始我不知道要做什麼,當知道開始進入一些細節時會問為何 我們沒有無薪假,怎麼申請這些東西,我印象中有,可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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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國際體育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玹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