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02號
原 告 榮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靖儀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被 告 沈建宏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代理人 莊士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說明下列事項:
㈠原證十五之計價單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係何時製作 、交付。
㈡原告有關本件系爭四件工程有無向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 公司領款、領款金額暨計價方式。
㈢被證五之計價單其中化學錨栓M16、M24施作及工地格柵板 鋪設工資指的是何部分工程?
三、兩造應說明本件系爭4工程若有追加工程,依合約約定如何 給付報酬?
四、兩造應就本院整理下列不爭執事項表示意見: ㈠擇興公司於96年10月16日將向世紀公司承攬之「二號空壓 機房工程」、「煉鋼場工程」、「鎔銑工程」之吊掛安裝 工程次承攬予被告,被告與擇興公司並簽訂工程發包承攬 書。世紀公司嗣與擇興公司解除承攬契約,另交由原告承 攬,於96年11月12日,由原告與世紀公司簽訂工程發包承 攬書(見本院卷㈠第52頁至第90頁)。原告與擇興公司則 於96年11月10日簽訂讓與協議書,約定由原告自始按日租 用擇興公司吊車,並概括承受擇興公司與被告之權利義務 (見本院卷㈠第49頁至第51頁),原告仍以擇興公司次承 攬予被告之同一條件次承攬予被告,其合約數量分別為 880噸、1,100噸、3,550噸,每噸承攬報酬2,600元(見本 院卷㈠第9頁至第48頁、卷㈢第47頁、第63頁)。 ㈡97年2月13日原告將向世紀公司承攬「扁鋼胚工程」之吊 掛安裝工程(見本院卷㈠第91至103頁)次承攬予被告( 見本院卷㈠第104至117頁)。合約數量7,800噸,每噸承 攬報酬2,800元。
㈢原告自97年9月7日起,將「鎔銑工程」及「扁鋼胚工程」 之吊卡車吊掛部分交由訴外人佳音重機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佳音公司)承攬。
㈣原告於98年1月7日匯款100萬元至被告於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林口簡易分行帳戶(見本院卷㈠第119頁)。 ㈤被告自98年1月8日起未再至工地,但工地有繼續施工。 ㈥被告向原告以「借工資」名義借款(見本院卷㈢第60頁) 。
㈦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42號判決,原告與佳音 公司間就扁鋼胚工程總施工噸數1662.713噸、鎔銑工程總 施工噸數2432.149噸(見本院卷㈠第179頁、卷㈢第80頁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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