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76號
TPDV,99,建,76,2012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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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康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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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