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76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仁康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尚程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 代理人 蔡惠如被 告即反訴原告 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弘民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董惠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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