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弘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 年度建字第358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 萬5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