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6918號
TPDV,96,訴,6918,20120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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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918號
原   告 陳文中
訴訟代理人 黃訓章律師
被   告 陳迪元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宜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1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裁判日期「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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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