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洪麗玟
代 理 人 藍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32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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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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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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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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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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