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81號
TPDV,101,除,881,201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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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異象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華
代 理 人 洪千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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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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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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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異象國際傳播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8月24日 │110,000元 │HY0000000 │
│ │公司 黃盈華 │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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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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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異象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傳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