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54號
TPDV,101,除,854,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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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珈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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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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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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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凱撒大飯店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100年8月30日│21,198元 │0000000 │
│ │公司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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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