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仲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鴻璋
訴訟代理人 許哲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 1月 18日以101年度司催字 第11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年 4月 30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條第 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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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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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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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清木│彰化商業銀│100年11月30日 │17,280元 │FN0000000 │
│ │ │行雙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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