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53號
TPDV,101,重訴,53,2012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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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3號
原   告 方九霖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信翰
被   告 謝立維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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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