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1年度,19號
TPDV,101,重勞訴,19,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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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酩献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維鋐蔡建宏、饒瑞
鈞、江貞穎王苡倫蕭茜文、蔡文傑、林佳臻蕭錦城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柒佰零玖萬叁仟零柒拾肆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所
繳納之裁判費外,尚應補繳伍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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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美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