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陳麗娜
歐嬌
歐進益
上列三人共 呂秋𧽚律師
同訴訟代理人
複代理人 蕭盛文律師
曾怡菁律師
被 告 丞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立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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