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60號
原 告 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功街8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機械設備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佰零柒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
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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