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763號
TPDV,101,訴,1763,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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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63號
原 告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進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邑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
陸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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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邑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塔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