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1年度,21號
TPDV,101,聲再,21,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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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Shieh & Shieh)


法定代理人 謝諒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紹禎胡欣怡間請求聲請再審事
件,再審聲請人未載明究以何裁定聲請再審;又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
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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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