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38號
TPDV,101,監宣,38,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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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章國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之宣告, 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 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602條、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章克勤之長子,因章克勤患 有自發性顱內出血症,現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有台北醫 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為此聲請宣告章克勤為受 監護宣告人云云。惟聲請人拒不配合偕同章克勤實施精神鑑 定,此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1年3月28日校附醫歷字第 1010001728號函附卷可稽,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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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