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江惠英
代 理 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靖雅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於橘子乾洗店)之收入證明,並請提 出勞保之投保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所列各項生活必要支出中,水、電、電話、市○ ○○路、交通之費用,聲請人之配偶有無負擔。若聲請人有 投保人壽保險,並請提出投保證明。
三、聲請人每月負擔租金新臺幣6,000元之證明文件(如繳租收 據、匯款單據或明細表等)。如為與他人共同承租,請一併 說明如何分擔費用並列明計算式。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