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1年度,4號
TPDV,101,海商,4,201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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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4號
參 加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蔡瑞宗
訴訟代理人 董凱勝
上列參加人於原告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 與被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唐慶忠順成發有限公司劉美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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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成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