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1年度,147號
TPDV,101,建,147,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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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7號
原 告 楊玉蘭即大暉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遠東航空公司)發支付命令,惟遠東航空公司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78,876元,應
繳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4,16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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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